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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車上路時,如果遇到轉彎或更改車道時,應該打開轉向燈提醒過往車輛,這種常識性知識常常被駕駛員們遺忘。日前,美國華盛頓州最高法院宣布,車輛轉彎或更改車道時,必須強制使用轉向燈。
據悉,這項法規的出臺源于一樁酒駕案件。一位名叫大衛·布朗的司機在十字路口等待綠燈時打開了左轉向燈,但在綠燈后關閉了左轉向燈,且轉彎時并未重新打開左轉向燈。警方將其攔截后發現其呼氣酒精含量是法定限額的三倍以上。在這種情況下,大衛·布朗辯稱并無相關法律規定開車必須打轉向燈。
華盛頓州因此出臺新規,任何“左轉”或者“右轉”車輛必須在行駛前打出信號燈,換句話講,即使車輛位于右轉專用車道上,也必須打開右轉向燈,以提醒過往車輛。
在國內,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中也明確規定,機動車要在左轉向時使用左轉向燈,右轉向時使用右轉向燈。2019年9月,深圳市發布了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》終稿,規定自11月1日起,變更車道、轉彎、靠路邊臨時停車前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的,處300元罰款。(文/汽車之家 閻明煒)